辽服职院发〔2013〕61号
关于印发《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在各项教学任务中承担的职责,特制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1月7日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在各项教学任务中承担的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学生,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给学生以良好的教育和影响。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执行教学计划,努力做好教学工作。
(三)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四)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五)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该课程(或环节)的教学资料和其他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二)负责该课程(或环节)的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训报告及总结等)、考试、考查,并且注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三)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负责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主持该课程(或环节)的考核,并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工作。
(五)负责与任课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六)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的职责。教师首先要做到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不断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的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二)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提出择优选用高职高专教材的建议,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学期授课计划。
(三)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四)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部领导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五)有权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院系、教务处批准试行。
(六)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结果或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五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一)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调课或找人代课(或代指导),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而停、调课或找人代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二)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环节的教学工作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
(三)每个教师都要服从院系部和专业的工作分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四)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辅导答疑,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
第四章 学期授课计划的制订
第六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教学管理部门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制订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任课教师按照教务处编制的教学进程表,对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分理论、实践、见习、考试等环节,进行合理、统筹安排。
第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在上学期末编写,并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由各院系部审查、汇总上交教务处。
第九条 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经专业(教研室)主任、院系主任审查签字后,一份留教师本人,一份交院系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质监中心。
第十条 学期授课计划表,应填写完整,统一格式打印。
第十一条 授课计划表包含周次、课次、授课简要内容、授课计划日期、作业、教具、参考书等,以二课时为一次课,认真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阶段性测验和考查、考试以及单元复习、见习、实验实训应在授课计划中列出。
第十三条 教师在制订授课计划时应根据校历和教学进程表的安排编写,遇到节假日、运动会、劳动周等不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学期授课计划中安排理论与实验实训、见习的课时比例应符合课程标准规定,以满足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将实验实训课列出,并注明实验项目名称。
第十六条 授课计划制订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有调整,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备课与教案的编写
第十七条 教师的备课要求
(一)按课程标准要求精选教材,按学期授课计划组织教学内容,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配备必要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二)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三)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业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
(四)认真撰写包括上述三项内容的教案或备课笔记;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吸取经验,制作优秀的多媒体教学课件。
(五)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投影演示实验等准备,充分使用现代化教学用具,积极运用电化教学手段。
(六)专业或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七)任课教师授课前应提前准备至少两周的教案。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的要求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既要重视传授知识,又要重视对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课程标准的要求。
(三)教师在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考勤工作,维持良好的课堂纪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促进教与学良性互动,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五)在课堂上,力求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
(六)严格遵守教学常规,必须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第七章 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要求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是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二)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应辅导答疑,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以便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三)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一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安排和个人的辅导答疑信箱地址。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要重视因材施教,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
(四)根据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主动组织对部分学生的答疑,以进一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八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二十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的要求
(一)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必须列入学期授课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二)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九章 作业(含实验实训报告及总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作业
(一)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指定交作业的时间。
(二)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三)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四)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优点和错误之外,对潦草、马虎、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给予指出或退回令其重做。
(五)教师须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文字记载,平时的作业成绩应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教师应按规定扣分;对抄袭作业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以缺少作业论处。
第十章 实验实训及见习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要求
(一)实验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进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实训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二)实验实训课应严格按实训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实训项目或内容;实训须有实验指导书。
(三)实训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熟练掌握各项技能操作要领,提高撰写实训报告的能力。
(四)对学生参加实验实训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见习实习要求
(一)见习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二)各专业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制订见习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见习实习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见习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
(三)见习实习前,教师须提前到见习实习企业,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见习实习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四)见习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见习实习任务,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或思考题,引导学生深入地学习并及时督促检查。
(五)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见习实习企业领导支持与帮助,注意正确处理企业与学校间的合作关系。
(六)见习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见习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见习实习总结存档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年11月10起施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拟文 201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