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服职院发〔2013〕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教学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将《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1月7日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教学质量和学院声誉,而且会对长期形成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产生负面作用。学院各级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10分钟以内。
(二)备课不够认真,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三)未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提前准备教案。
(四)经检查,连续两次上课无教学文件(授课计划、教案、教材等)。
(五)无正当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进度相差两周(含两周)以上。
(六)多媒体教学时,上课5分钟内未打开机器(非设备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教学。
(七)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不维持课堂纪律,出现学生睡觉、吃零食、喝饮料、玩手机等,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八)下课前有部分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
(九)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
(十)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十一)期末考试试题明显不符合考试管理规定和课程要求,或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考试时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
(十二)考试阅卷时,试卷多次改判;出现多处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抄报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错报、漏报或未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十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翻看书报杂志、接打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十四)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习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资料,超过时间在3天以上,一周以下。
(十五)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
(十六)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十七)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
(十八)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经及时补救未影响工作。
(十九)教学部门未认真审查有关的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二十)经批准的调(停)课或全校性调(停)课,教学部门未及时通知教师或教学班级。
(二十一)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安排。
(二十二)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10至20分钟。
(二)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课程标准现象。
(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
(四)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手续,擅自调课、代课,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进程安排,影响教学秩序。
(六)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实训场所未及时准备好相关工作,导致上课或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七)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轻微或一般伤害。
(八)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和设施受损。
(九)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十)未批改作业、实训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随意确定学生成绩(包括学生平时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十一)监考教师迟到(考前20分钟内未领试卷的)或监考教师(考务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十三)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讲义)。
(十四)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授课计划、实训实习计划、试题、学生成绩、教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资料,无正当理由延误时间超过一周。
(十五)教学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十六)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有一定影响。
(十七)教学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四)任课教师旷课;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20分钟以上。
(五)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授课计划、教案)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部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六)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
(七)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导致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八)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九)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严重影响。
(十一)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十二)教学活动相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
(十三)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十四)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各级领导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学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教学活动现场管理人员反映事故责任者具体违纪行为。
(二)教学管理部门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证核实违纪事实。
(三)教学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教学事故的级别。
(四)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若有争议,可向院党委报批。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责任人向部门领导做出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责任人在所在部门内进行公开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6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责任人向学院领导做出公开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6~12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触犯法律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任课资格或调离教师岗位,并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述: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党委复议后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上述三级教学责任事故是教学管理的“红线”;未构成教学事故的一般教学违纪违规行为是教学管理的“黄线”。对于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解决、未造成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未构成教学事故的,由教学管理部门或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黄线”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反映、投诉各类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拟文 201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