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辽宁省商业干部学校,始建于1979年。1994年,在辽宁省商业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辽宁财贸职工大学,属于成人大专院校。2002年,与1985年成立的辽宁省服务学校合并,校名为辽宁省服务学校,同时保留辽宁财贸职工大学牌子,属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09年2月,学校转制为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并使用现校名。2014年,学院被评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学院办学立足辽宁,根植服务业,始终以服务于现代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和贡献于改善民生为己任,聚焦生产性服务业结构优化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为辽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弘扬“以礼服人,求知务实”的校训精神,秉持“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建设职业化、创新型、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办学定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学院名称为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辽服职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of Modern Service。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来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第四条 学院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其他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责,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推动地方现代服务业不断发展进步。
第六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职业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第七条 学院推行以职业素质教育为核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确立“高素质+强技能=高就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全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服务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八条 学院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坚持严格管理、求实创新的作风,全方位为社会服务。
第九条 学院大力发展应用性研究和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实践应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其中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学院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校风:严谨 求实 和谐 创新;学院教风:爱生敬业 德术双馨;学院学风:明德尚礼 乐学善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
(七)加强对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会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建设发展规划;评议与学院科研学术密切相关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问题。
(二)评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
(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对学院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立项论证、结题验收或鉴定等提出意见。
(四)负责评定学院的教学成果、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五)指导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培育研究和技术服务梯队,参与组织院内外学术交流,营造学术研究气氛。
(六)指导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推荐工作,负责推举或指定学院职称评定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
(七)负责开展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受理教职工有关学术研究、成果鉴定等方面的申诉,并提出裁定意见。
(八)受院领导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院、部、处、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二级院可下设专业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二级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通过预算方案划拨二级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二级院的绩效。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二级院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部的院长/部长/主任是二级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二级院部院长/部长/主任的人选通过学院组织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院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二级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二级院院长和副院长、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二级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本部门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部门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四)讨论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科研
第三十七条 培养人才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学院全面实施和强化素质教育,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工作,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结合专业特色制定课程标准及有关教学文件。
第四十条 在教学工作中,应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教学环节都应在教师指导下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努力加强自身师德建设,不断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通过自身素质、知识、技能的提高和教学理论、方法的不断总结、探索,改进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能力。同时,努力通过职业能力认证和教学能力认证,达到双师型教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监控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和评测,对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向院领导提交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利用人才优势和教学资源,积极为社会服务,以教育、科研为纽带建立院内外产—学—研结合的科研基地,促进教育教学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要制定全院的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时组织交流、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组织论证,积极组织应用与开发。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时鼓励与兄弟院校、企业、科研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依法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 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
(三)其他人员实行第三方代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院内外学习实践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法依规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
(二)尊师敬友,诚实守信,博能强技,努力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优秀劳动者。
(三)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院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为学院依法高层次自主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院主管部门代表、教师、学生、资助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院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院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院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六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二级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吸引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加强对财务运营的审计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八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蓝红双色徽标,内环中间火炬图案由三个字母L-LIAONING(辽宁)、 M-MODERN(现代)、S-SERVICE(服务)组成,寓意青春似火,象征学院的兴旺之火,其中必将炼就出一批批有着火一样胸怀、充满着火一样激情、有着火红专业技能的特殊人才。外环下方是学院中文名称,外环上方是学院英文名称。除火焰为红色外,其余图案皆为蓝色,红色与蓝色的对比体现着学院办学严谨、活泼有序,既严肃又欢快,培养出适合于时代发展的既富于创新又传承传统的专业技能人才。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蓝色校名的长方形金属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居中印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左上角印学院校徽。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歌为《温暖的摇篮 成长的舞台》,邬大为作词,铁源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网址为http://www.lnxdfwxy.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程序按前款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