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院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印章、院部所印章和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等)印章、学院领导手章(签名章)等。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党委、行政授权的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备案、收缴和销毁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 学院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应依据正式文件或院领导的批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备案登记,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领。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 因部门合并、名称变更或因印章年久损伤需要更换印章时,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登记,用印部门负责人到党政办公室办理领取印章手续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封存。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 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用印部门除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党政办公室经核定后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的印章寻获时,须即交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各类印章均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制发。
(二)学生社团组织(如各种艺术团体等)一般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为便于工作开展,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标志图章或采用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各类印章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用印时要经领导批准,并做好用印登记。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主管院领导或党政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八条 各部门监印人员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政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九条 监印人员更换时,应进行专项工作交接和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十条 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主管院领导、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公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教育部正式批准、刻制的,它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学院各直属单位、职能部门、二级院的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部门(部门)或二级院的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使用,更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要追究当事者及其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部门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部门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类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院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经办人通过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学院印章审批单的申请;或者填写《用印登记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监印人员凭学院领导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学院印章。
(二)各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部门监印人员凭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加盖部门印章。
(三)各部门在处理本部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三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四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一般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或《用印登记表》;
(二)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校章。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报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签发;
(三)科研申报材料需加盖校章或分管院领导手章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经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四)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校章,须先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并至少留存一份相关材料;
(五)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须经经办人签字、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六)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五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数量、经办人、领导审批等事项。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
第十七条 使用带存根的学院介绍信,应盖两处公章,一处是使用单位公章盖在存根连接线上,一处是学院介绍信专用章盖在机关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公章,都要"骑年盖月"。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十八条 因部门撤销、合并、名称变更或更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将原印章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十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部门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部门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送学院档案室封存;对于一般部门或临时性部门,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可退还给本人或移交学院档案馆室存;一般戳记,可以经院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及各部门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