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本着“安全、规范、合规、节约”的原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车改后保留的所有公务车辆,以及与公务出行相关车辆的使用管理。
二、用车原则
学院公务出行用车遵循统一管理、逐级审批、统筹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原则。
公务车辆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公务活动不配备实物车辆。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特殊或紧急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乘坐出租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使用学院统一办理的公交卡,乘坐出租车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报销费用;区域外公务出行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
(二)校内24小时值班、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
(三)按照固定线路定时行驶,接送教职工通勤;
(四)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组织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的取送;
(五)学院安排的紧急公务、公务接待;
(六)学院组织的大型教职工、学生活动;
(七)其他管理、教学、科研、招生等方面重要活动。
四、用车审批
(一)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党政办行政科具体负责车辆调度。
(二)公务用车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制度。使用部门申请用车需至少提前一天,通过学院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学院用车申请单》,标明用车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车辆管理部门主管副院长审批、党政办主任审核后,由使用部门联系党政办行政科安排车辆。
(三)乘车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时,《学院用车申请单》需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批,车辆管理部门主管副院长批准,党政办主任审核后,由使用部门联系党政办行政科安排车辆。
(四)使用车辆离市时,《学院用车申请单》需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车辆管理部门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党政办主任审核后,由使用部门联系党政办行政科安排车辆。
(五)学院公务车辆优先保证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教职工通勤等用车。其他情况用车学院车辆无法保障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五、车辆管理
(一)学院公务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喷涂统一标识,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
(二)除工作需要外,学院公务车辆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假期、节假日封存停驶。
(三)学院公务车辆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行为,禁止擅自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四)学院公务车辆加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 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党政办行政科负责加油卡管理及油耗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驾驶员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提前申请,回校后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报销。
(六)学院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
(七)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返校后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
(八)学院党政办行政科负责定期对油料消耗、维修费用进行核对,统一结算。
六、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驾车时要证件齐全,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
(二)驾驶员应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夜间值班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用车。休息时间或节假日,要保持通讯畅通,因公事必须用车的,需做到随叫随到。
(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在回校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节约燃油和修理费用,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制度》(辽服职院发〔2013〕27号)和《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制度补充规定》(辽服职院发〔2016〕57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