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作用,科学配置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学院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组织和协调学院的经济活动,完成既定目标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水电气暖等刚性支出的基础上,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需要,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预算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强化预算监督;实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决算公开信息。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在学院党委会的决议下对学院资金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主要负责学院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汇总并审核各经办部门提交的预算申报资料,形成预算草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审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下达预算控制数,监控预算执行,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结合学院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经办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对学院预决算信息依法进行公开。
第九条 经办部门(二级学院、教辅部门等)是预算管理的主要参与部门,是学院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按要求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报送财务资产处;各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相关规则组织执行预算;各部门根据需要,年中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批报。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在各经办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院绩效评价报告,及时反馈评价结果至各经办部门并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助收入。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规定程序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运转、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学院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预算。
(一)项目申报:各经办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定位及学院发展目标,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填制《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预算申报表》(附件一),提交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本部门职能定位和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满足技术、财务等的可操作性;项目要件应当齐全,包括项目申报依据、申报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实施周期、绩效目标、论证报告等。
(二)项目审核:各经办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专业性进行审核,财务资产处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领导机构,3万元以下报主管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审批;审批后,纳入学院项目库。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应当汇总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库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相关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基建项目及其他大额资金或重要项目。财务资产处作为学院项目库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中的项目新增、项目变更、项目退出等事宜。项目审核通过后,可纳入学院项目库管理,未经审核不得纳入学院项目库,项目变更及退出参照项目入库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按自然年度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学院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依规审批”的程序进行编制。财务资产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编制通知及要求安排学院预算编制具体工作,包括明确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基础、编制方法、时间节点。
(一)收入预算:财务资产处依据各执收部门上报的收入计划、相关历史数据,考虑政策变化影响,测算编制学院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各经办部门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学院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进行充分论证并排序,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方案报送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依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测算、平衡经费,汇总论证项目经费预算后编制学院支出预算。
(三)审核: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共同形成学院年度预算总体收支建议数,经学院党委审批后,通过预算管理系统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学院基本支出经费以及项目支出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控制数下达: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预算草案编制:财务资产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草案,经学院党委审定后,通过预算管理系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草案编写应当依据部门预算控制数编报,每项预算事项均需明确申报理由、测算依据以及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等要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员定额、费用定额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预算批复: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后,财务资产处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正式下达预算指标。各经办部门收到下达的预算指标后,立即启动预算执行计划,将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工作内容进行进度细化。
(七)预算公开:财务资产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预算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的预算信息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按时在学院官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经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处应及时将审批后的预算按照各经办部门申报的预算方案分解为二级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各经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落实到各事项、各环节、各岗位,严格按照预算内容、预算金额和计划进度执行预算。
第二十条 各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容、标准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并应于次年2月末前上报财务资产处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审批:项目调整资金在3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调整资金在3万元~10万元(含)的,在分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调整资金在10万元~30万元(含)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超过30万元以上的调整,由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预算支出进度的管理,按要求向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全面反映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收支状况。学校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在各经办部门完成当年预算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年终结账、对账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财务资产处编制的决算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复。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决算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的决算信息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按时在学院官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应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决算报告反映的信息,全面分析财务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持续改进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可量化、可考核。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资产处和各经办部门应适时对照预算绩效目标监控经济活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各经办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院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将按照程序审议批准后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经办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财务资产处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分配挂钩。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院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纳入相关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