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经费管理范围包括:预算收入管理和预算支出管理。学院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学院收费许可审批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等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一切财务活动,限额以下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限额以上及重大事项由院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实行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数额较大的由院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报销的经费必须为本年度预算内支出经费,严禁越级审批。
第五条 领导审批权限:
1.单笔业务报销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由各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单笔报销30,000元以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复核,院长审批。
3.单笔公用经费支出超过2000元的,事先应填写部门用款审批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备案;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公用经费支出,事先由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规定
第六条 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
第七条 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第八条 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第九条 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劳务费,包括支付给校内及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均需填写领款凭证,发放表要按人造册,注明人员信息、发放标准、工作天数等,并经院领导审批。劳务费的领款人需向学院财务部门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由财务部门将劳费汇入银行卡内,不再发放现金。
第十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票据;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的火车票、汽车票,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购买奖品、慰问品的票据,在报销时各部门要附领用人名单和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购买书刊、资料、教材、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物品,要写清楚名称、数量、单价,如物品规格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填列的,可附列一份物品清单。
第四章 往来账款结算规定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三联式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财务院长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五天内到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也可通过公务卡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财务部门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直至借款冲销结清为止,并且遵循“前账不结,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十八条 往来款项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及时办理冲账手续,确实无法冲账核销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经学院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清理或不定期进行清理,督促相关单位及个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财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规定:
1.教职工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物资采购合同;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需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的还需有培训、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按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分别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审批。数额较大的,由院长审批。数额巨大的,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3.报销差旅费,需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票据要整齐、平整靠左上对齐粘贴,并在粘贴单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黑色水性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规定:
1.人员经费支出(如教职工国家工资、津贴补贴、临时工、人事代理工资及全院职工各种补贴等)和上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由人事部门制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按审批权限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2.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制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按审批权限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3.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其他福利费由人事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并制表,财务部门发放。
4.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固定部分(如煤、水、电费,学院采暖费等)由后勤处填写报销凭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支付。
5.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其他部分,如教学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管理费用、后勤管理经费及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教学仪器或专用材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报销的财务程序。报销时,需提供发票、采购申请单和入库单等,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销。
6.学院预算安排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严格按照预算批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有关采购工作。设备购置完成后应先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然后凭发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程序。
7.学院预算安排的修缮项目(包括房屋、基础设施的大修)的实施,严格按照预算批准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进行有关工作。项目结束后,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及人员到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和工程结算。
8.凡学院预算没有安排的设备购置及修缮等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支付,有特殊原因的,需说明情况,按审批程序及权限增加预算,严格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9.机动车维修、购买油料,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后,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10.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一月底,超过期限的票据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报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不予报销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发票的品名、数量、单价不明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购买批量商品没有清单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发票报销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纸质发票没有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不予报销;电子发票须到财务部门查验后,方可进行后续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和有关人员的酬金、补贴、加班费、值班费、福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开支需填写发放表、领款单、酬金表。如无领款人、无部门负责人审核、无院领导审批签字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不能以领代报。所有发票及发放表需填写报销单,并按规定有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公用经费支出超过2000元的,事先无经费用款审批表,且用款审批表未经院领导批准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因公务出差、培训、参加会议,事先未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填写《出差任务及预算审批单》并经院领导审批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处登记入账。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未完善此项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维修、加油必须到学院指定维修点、加油站办理,未经相关领导同意或者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业务,不予报销。
第七章 报账时间
第三十一条 每年12月25日起至次年1月10日为与银行对账、结账时间,不办理报销业务。
第三十二条 现金借款必须提前三日通知财务部门,便于准备资金。转账支付及日常报销可随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时间2024年2月1日。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经费管理办法》(辽服职院发〔201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