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因公出差前,出差人或部门需填写《学院出差任务及预算审批单》(附件一),写明出差的事由、目的地、出差人员、往返时间及计划日程安排等内容,同时列明本次出差的资金预算。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批。出差到省外的,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出差任务为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时,必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会议或培训等活动通知或书面邀请函。
第六条 审批后的《学院出差任务及预算审批单》交学院财务部门留存,并作为借款、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未履行审批程序,差旅费一律不予借款、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差旅费各项支出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
厅局级及 在岗正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住宿费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制定了《教职工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二。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火车(高铁、动车除外),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中层正职(或教授)及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按不高于同路程火车票(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价格报销。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乘机的,需经院长审批。乘坐飞机出差的,应遵守《关于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的通知》并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https://app.gpticket.org/login.action上购买机票。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实行包干办法,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凡经学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沈阳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返回。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返校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教育、考试等,学院均不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本市至实习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期间实习单位未安排就餐的,须由实习单位提供未安排就餐证明,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
第十六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工作单位免费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教职工报销时应提供企业实践活动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等,凭接待单位开具的培训费、会议费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乘坐公务车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允许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出差。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经学院批准,在校学生代表学院外出比赛、参会等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同性别必须2人以上同住)按学院“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人,市内交通费补助按20元/天/人执行。如比赛、会议由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则可凭缴费票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相关补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由组织人事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结算,并保留发票、刷卡小票等相关结算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主管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所管辖部门人员出差活动;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未经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2日印发的《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辽服职院发〔2014〕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