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开展讲座(报告)、咨询、培训、指导、论证、评估或专业建设等工作,依据本办法发放报酬。
第三条 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同时报送财务资产处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需经院长审批。
第六条 聘请校外专家,应实行事前报批。各部门需填写《聘请专家审批表》(见附件),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同意,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学院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保险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师资费、校外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讲课费、劳务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讲课费、劳务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行业企业人员依照职称等级或职务层级比照上述标准,且不高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
由校内教职工授课、承担劳务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类校外人员标准三分之一取酬。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院承担。
第九条 住宿费,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第十条 伙食费,会议只有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就餐;超过半天的,可在伙食费50元限额标准内安排一次会议餐;会议一天以上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30元。
第十一条 培训场地费,能够在学院会议室、教室安排的培训,原则上在学院举办;确需在外租赁培训场地的,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资料费,应当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第十三条 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报销。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专家身份证号码、本人银行卡号码、工作成果证明(如评审结果、论证报告等),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院长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学院院长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