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参照《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4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本单位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咨询费、手续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专业材料费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核实确认,并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并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及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必须持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发票等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十个工作日办理报销业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已确认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每周汇总生成授权支出凭证、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等提交代理银行,完成公务卡还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在本地的代理银行对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提取现金,免手续费。其它不按照规定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