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资采购应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认真论证、科学决策的原则;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为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学院对大宗物资统一集中采购,批量购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委员组成的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委员会,并下设由财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大宗物资需求部门等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宗物资采购实施全程监督。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本部门计划采购的大宗物资及其资金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学院批准后汇入我院年度财务预算。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坚决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第五条 采购范围
教学科研类:包括计算机、教学科研仪器、实验实训设
备等;
基本建设类:包括基建或维修项目中甲方供应的各种成
批材料、大型设备等;
行政办公类:指空调器、取暖器、计算机及办公用品、
电器设备和桌、椅、橱、柜等;
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公寓化生活用品、军训体育服装、
校服等;
医药类:包括医疗器械、药品等;
服务类:保卫、保洁等;
饮食类:包括米、面、燃料、炊具等;
图书类:包括图书文献资料、数据库、教材等;
其他类:包括汽车、机械设备、音像设备、绿化苗木及
其他大批量物资。
第六条 采购方式: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除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外,学院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其中三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第七条 大宗物资需求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呈报学院采购领导委员会,经批准后交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由采购领导小组具体操作。
第八条 参与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为供应商的降低产品质量、随意变更、服务不到位等行为说情
辩护,不得放弃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的追究,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物资采购工作一律重新进行,对不按规定擅自决定采购大宗物资的,或化整为零、规避物资集中采购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物资采购工作人员不准泄漏如招标标底等保密信息。物资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家联系、接洽,不得擅自定价、购买物资。物资采购工作人员不准“吃、拿、卡、要”。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纪要等归档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人员必须签章,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各部门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