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生
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写信或打电话向学院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其诊断医院的级别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学院检查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审核,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为充分体现学校以“学生为本,终极关怀”的育人理念,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因非主观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院)同意和转入系(院)考核认可,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没有达到高于所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上的;
2.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的;
3.三校生以及三加二的学生。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开学后、军训结束之前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
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4.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5.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6.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7.应予以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学院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办理转学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转出及转入院校公章);
2.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3.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校学生部门公章);
5.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6.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超过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其它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最长年限以二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服役之日起两年,同时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1.休学学生应当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家长、辅导员签字,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2.休学学生未办理休学手续,将按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理,取消其学籍;
3.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如果要继续学业,应当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向所在系(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开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提供休学证明、复学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生处注册;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以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院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年级学习;
5.对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元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填写退学申请,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院)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批。其它原因退学的,最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退学的专科学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且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1.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和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通过补考达到要求者,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1.学满一年以上,完成相应学分要求退学的;
2.专科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执行。原《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附:1.休、退学申请表
2.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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