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举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级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燃气安全问题者实施奖励。
一、举报范围
(一)燃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
(三)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法向高层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
(五)瓶装燃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餐饮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超量装载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长时间装载钢瓶停放;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损坏;
(九)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十)违反城镇燃气、压力容器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三、受理单位省级住建等相关部门直接处理的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金发放核查、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线索举报的省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通知符合奖励的举报人完成奖金领取工作。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有效领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