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门卫管理
第一条 本院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校门。
第二条 凡来我校进修,学习,上课的校外人员,一律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口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件出入校门。临时来校工作的校外人员(含外来临时工,民工)一律凭保卫处签发的工作证出入校门。
第三条 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须持有国家统一制发的《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四条 凡来校从事公务活动或因私事需要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凭《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凡外国人、港澳同胞进入学校进行业务活动,必须经校办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六条 校外机动车须征得门卫许可方可进入学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七条 携带公物或私人大件物出校门时,须出示访问部门放行条并接受门卫检查。
二、交通管理
第十条 校内交通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或在道路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内禁鸣喇叭,必须按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方停放。
第十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消防应急通道不允许停放任何车辆。
第十三条 校内骑自行车要靠右行驶,拐弯时伸手示意不得强行猛拐,要主动礼让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行。
第十四条 自行车须铃、闸、锁完整方可在校内骑行。
第十五条 骑自行车不得双手撒把,扶肩并行,曲线竞驰。
第十六条 自行车不准违章带入,严禁超长、超宽、超重载物。
第十七条 自行车不准乱停乱放,一律放在自行车棚内,并摆入整齐。
三、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学校内的各类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治安或从事与其身份不合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行集合、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举行。并安排专人维持秩序,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售票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校内成立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校宣传部审核批准,严禁张贴与散发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张贴物。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妨碍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非法制造、贩卖、私藏、携带匕首、三角刀等管制刀具。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经批准设立的商务服务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二十五条 住校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校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保卫处和学生处批准后方可留宿。
四、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应讲文明、讲卫生、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不得擅自搭盖违章建筑,破坏校园整体规划、影响校容校貌。
第二十八条 爱护学校公物和花草树木,严禁攀拆树木,践踏花草,损坏公物和花草树木,违者照价赔偿。
五、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公务确须点燃明火的,须报经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器材设备不得损坏,不得随意挪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赌赛。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