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入学户籍迁入与毕业生户籍迁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省政府辽政发【2002】39号文件和《关于毕业生就业代理和档案保管工作的通知》(辽毕办字【2002】27号)要求。相关规定如下:
一、 入学户口迁入
1、按照文件要求,家庭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境内的学生,不能将户口迁入到本学院集体户口。
2、家庭户籍所在地为非辽宁省境内的外省市学生,可以自愿迁入或不迁入我院集体户口。
3、迁入我院集体户口,需办理户籍落入本学院手续。所需证件必须包括(入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一寸蓝底照片一张)交予保卫处。
二、毕业生户口的迁出与留存代理
1、毕业后,户口迁入本院的学生,必须本人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登记手续。
(一)所需证件包括(派遣证即报到证、毕业证)。
(二)学院保卫处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到辖区派出所(辉山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迁出派遣的工作所在地。
(三)学生毕业后,本人必须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或人事代理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如要办理户口,请事先电话与保卫处联系,免得空跑。联系电话:024---8808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