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 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 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执行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 《规程》为准。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院校)应严格按照《规程》第一 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 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
三、企业面向本单位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制 定企业评价规范,对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原则上同一个备案期内不做调整。
三、《规程》中三级/高级工申报条件第(六)条“取得经评估 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 业的毕业证书”,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 证后的专业,以公开发布的院校和专业名单为准。
四 、各职业(工种)“相关职业” “相关专业”的释义在该 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做出新修订之前,仍按照该职 业(工种)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释义执行。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 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严把资格条件,确保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质量。
六、《规程》颁布后,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 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联系电话:何庆哲:024-22955748
罗 辑:024-22956549
王 策:024-22955819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 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一)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 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 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 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 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