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分局、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9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学生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调整为520元,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69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68元,政府补助622元。
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90元调整为520元,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80元);属于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个人缴费144元,政府补助736元。
三、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