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指导的,全院学生社团自愿结合的联合组织,是学院以及社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院所有合法学生社团及其利益的总代表。
第二条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三)代表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做好学院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四)支持和参与学院各项改革,配合学院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院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院团委受院党委委托对学生团体实施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院团委授权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我院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一些有较强专业特点和特殊需要的学生团体,团委可以委托学院其他部门与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做好学生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一条 学生团体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拟成立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发起负责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口头申请;
(二)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初步审核后,发起人领取并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和《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连同团内章程一起报院团委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学生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四) 学生团体可以通过海报、公告、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五)学生团体可采取海报宣传、演出、宣讲等形式进行纳新。
(六)学生团体可运用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印发刊物等形式积极对本社团进行宣传,宣传中要注重网络文明意识,传播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七)学生参加社团应先由本人报名,到所参加社团领取入团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各团体组成人员具体情况须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八)各系专业若申请成立社团,需先到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成立。
第三条 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于学生团体之列。学生申请成立此类团体应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改选,依据本团体章程从团体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由院团委认可进行备案。学生团体负责人任期一年(正式上任前可设试用期),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不能够认真负责地承担社团工作者;
(四)曾因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五)曾因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第五条 学生团体名称必须体现本团体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中应冠有我校校名。
第六条 学生团体可聘请与本社团活动内容相关水平较高、或有专业特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团体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八条 来自校外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团体,需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需征得院团委负责社团活动的老师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团体。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须经院社团联合会备案,报团委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一条 学生团体活动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预案(如: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等),并经团委批准方可活动,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团体负责人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活动总结纪实材料。
第三条 学生团体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生团体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举办的涉及宗教、民族、外事的活动,必须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本团体以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培训等活动、须提前三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报院团委备案。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讲座、报告、培训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会场秩序、卫生由举办团体负责维持,讲座、报告、培训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团体及组织者负责。
第七条 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生团体拟办班需在两周前向学生社团联合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招生方式等,经院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学生团体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时必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 学生团体和活动的批准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合会会长通过自荐、竞聘、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依据院团委的授权,负责全院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须填写社团活动手册,每月上交一次,每学期期末上交本学期工作总结,开学后两周内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团体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 ,必须到学生团体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团体成员、负责人每学期变动状况,必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团体自行承担。团体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团体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团体活动。
第五条 每学年,院团委根据各学生团体活动情况,评选出“星级学生团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同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院团委将对每个参与社团成员进行资信认证,每学期注册一次。对于活动较好,深受学生欢迎,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团体,学校在活动经费和其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体负责人或团体主要成员,可参加学校各类学生干部的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六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集会、活动;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 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
(五) 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 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团体违反规定,对该团体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团委有权予以解散其学生团体,并建议学生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团体活动。
第五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商议,社团联合会备案,报院团委审核后方可收取,会费由社长、副社长负责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收取管理,收费社团需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支出明细,每学期社长要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收费后,社长需向交费成员开具会费收据,收据需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并附社长签字。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条 各社团活动经费应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按不同社团分账管理。社团每次开展活动时要合理使用会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每次活动的经费支出须报预算,并向联合会申请并报团委备案,活动结束后必须在两周内报销,未及时报销者视为放弃。
(二) 社团负责人向联合会报销经费时要有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应详细记录各项实物的花费,如实物太多应另附纸张进行说明)。
(三) 如提前支取开支须由社团负责人本人打借条,由联合会会长签字并报团委备案,方可支取,活动完毕必须在两周内冲帐。
(四) 经费使用的票据一定要有联合会会长和社团负责人、购物第三人三方签字并报团委备案方可报销。
第六条 联合会财务负责人每月对各社团的财务进行核对总结,并且在例会上进行通报;社团联合会应督促各社团定期向本社团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 每学期末,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团委汇报,并向各社团成员公布。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针对各社团已报销活动经费进行不定期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社团内部自行收缴必须向院团委报告并向本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团体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学生团体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学生团体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日内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以上第一条中各项必须先报团委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团体,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自行解散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学生团体;对于理由充分的自行解散申请报告,学生团体联合会原则上应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学生团体获得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开展的活动未开展或未完全开展的;
2、对学生团体联合会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3、自行解散理由不充分的。
第三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违反校纪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立两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团体,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者;
(二)学生团体合并或分立的;
(三)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一切学生团体。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0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