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团组织推优制度》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组部、团中央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有关规定” 的精神,为了做好我院学生的推优工作,使推优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结合我院共青团工作实际,经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附件:《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团组织推优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团组织 推优制度 通知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团组织推优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培养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团组织的政治任务。
一、总 则
第一条28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要严格按照"两个一般"的原则,即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条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和党的知识,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三条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层层抓落实。各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的“推优”工作指导,把工作抓实抓好;要从新生入学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培养;要经常分析团员、青年队伍状况,分期分批落实“推优”对象。
第四条严格“推优”纪律。对在“推优”工作中徇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学院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是共青团员。学生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六条“推优”的重点是受到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以及在学习、工作及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团员。
第七条“推优”的条件是:
1.推荐对象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党的宗旨,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能及时把握国内外政治动向,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2. 推荐对象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全面系统地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与素质,品学兼优,团结同学。
3.推荐对象应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在社会实践、日常学习、生活、公益活动中具有较好的表现,积极主动地为学院、系(部)和班级争得荣誉。
4.推荐对象应密切联系同学,充分发扬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在同学中起到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
5.推荐对象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在逆境中克服困难,积极进取。
6.推荐对象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生活中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无不良嗜好,没有行为不检现象。
7. 推荐对象应忠诚坦荡,敢于坚持真理;日常生活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8.推荐对象原则上要在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受到一次以上的奖励或表彰。
9.推荐对象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并有良好表现。
三、“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召开支部会,组织团员学习“推优”工作细则,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相关同学要做好发言准备;
2.召开支部团员大会(辅导员与系团总支书记及院团委的一名委员需参加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团员进行发言评议,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意测验,并当场公布测验结果;
3. 符合条件的团员在满足推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团员青年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2)团总支以团支部为单位,在系(部)党支部的指导下,对其进行初步考察。
(3)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4)按照学院业余党校的课时安排修满相应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已经成为积极分子满一年且能够定期上交思想汇报。
4.团支部对照“推优”条件和“推优”规定,确定“推优”对象,经辅导员同意后,书面形式报系团总支,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5.系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汇总本系“推优”情况,讨论表决确定“推优”名单,并向系党支部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并将名单报送学院团委;
6.院团委下发“推优”对象审核表,各系团总支组织专人统一填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团委,院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系团总支向系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六月上旬进行,一年一次。支部推荐人数原则上一次不超过符合条件的50%。新生班团支部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推优”,一年级特别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由系团总支组织“推优”。
第十一条关于调查了解的规定:院团委与系团总支为检查考核“推优”工作,必须派专人到团支部调查了解,负责考核了解的人员应严肃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反映,实事求是做好笔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院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
1.听取团总支书记对全系“推优”工作情况的汇报;
2.检查各团总支“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
3.检查、核实部分《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
第十三条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落实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系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总支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团总支的意见。
四、附 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具体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